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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去年12月被美商控告其积体电路产品涉侵权要求展开337调查后,中国联想集团5月再被控电脑及移动设备涉嫌侵权。
5 月22 日,美商Neodron Ltd.根据《1930年关税法》第337节规定,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(ITC)提出申请,要求对触摸控制的移动设备、计算机及其部件(Touch-Controlled Mobile Devices, Computers, and Components Thereof)启动337调查(案件编号:DN3389),发布有限排除令及停止令,并在60天的调查期间对该等产品收取保证金。
被指控的厂商包括中国联想集团在内的国外业者以及美国业者,名单如下:
亚马逊公司(Amazon.com Inc., Seattle, WA );
戴尔技术公司(Dell Technologies Inc., Round Rock, TX );
惠普公司(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 Company, San Jose, CA );
联想集团(Lenovo Group Ltd., China );
联想(美国)公司(Lenovo (United States) Inc., Morrisville, NC );
微软公司(Microsoft Corporation, Redmond, WA );
摩托罗拉移动技术公司(Motorola Mobility LLC, Chicago, IL );
三星电子有限公司(Samsung Electronics Co., Ltd., South Korea );
三星电子美国公司(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, Inc., Ridgefield Park, NJ)
去年12月,中国联想集团亦遭控337调查,控诉方为美国专利授权公司Tela Innovations。该公司指称出口到美国、在美进口,或者在美国销售的“特定集成(积体)电路产品”(Certain Integrated Circuit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)涉嫌侵犯该公司的专利。同时被告的还有台湾宏碁、华硕及微星科技(MSI)等公司(以上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也被控告),以及美国的英特尔公司。
美国《1930年关税法》第337节规定,产品(包括进口及在美国制造)若存在“不公平行为”(未涉及侵权,须证明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)或“不正当手段”(涉及侵权,无须证明对美业者造成损害),经ITC经调查确认属实后,则可颁布命令,采取救济措施。
ITC在收到申请案后,应于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,并通知涉案厂商。被控方应在ITC 送达通知日起20 日内,对调查事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,否则将视为弃权。ITC会在45天后设定预期调查完成的目标日期。ITC应将调查结果及裁定提交给总统在60天内做最后决定,总统有权否决。
337条款的救济措施如下:
全面排除令:禁止所有侵权商品进入美国市场,不分产地及进口来源,且包括所有业者,不限被控方。
有限排除令:禁止被控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。
停止与禁止令:禁止被控方从事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行为,包括禁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、库存、宣传、广告等。
扣押和没收令:如果ITC发布排除令,外国企业仍无视命令将商品出口到美国市场,美国海关可以根据ITC发布的扣押和没收令,对此等商品进行扣押及没收。
罚款:相关当事人若违反ITC命令,将面临每天10万美元的罚款,或相当于每天违法出口到美国的商品价值两倍的民事罚款,由ITC取两者中较高金额者处罚之。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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